結婚前,一方或一方父母為其準備好了婚房,結婚后,帶著與配偶白頭到老的期待,將配偶的名字加到了房屋產權證上。但是當婚姻走到盡頭時,萬萬沒想到,沒有出資的配偶竟然提出要對半分割房產,該要求法院會支持嗎?
1.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加名,未出資一方可以分嗎?
答案是:可以。
一方將自己婚前個人全資購買的房產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,其加名的行為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,該房屋由個人財產變更為共同財產。
從物權公示角度,房屋登記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,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。
2.未出資方能否分得房產?可以分得多少份額?
案例一:未出資一方分得房產的20%。
再婚前陳先生有一套登記在他個人名下的房產并還清貸款,與崔女士再婚后,這套房的產權證加上了崔女士的名字。幾年后,崔女士提出離婚并要求各半分割這套房產。
法院認為該房產由陳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轉化而來,崔女士對房產的取得及貸款的承擔均無貢獻,結合雙方婚姻存續(xù)情況、對家庭的貢獻、雙方的資金往來情況,酌定崔女士可分得房產總價值20%的折價款。
案例二:未出資一方分得房產的30%。
結婚前,蔡先生與其父親購買了一套期房,蔡父支付了全部購房款。蔡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兩年后,蔡先生辦理房產證并將房屋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。不久后,李女士與蔡先生分居,分居多年后,李女士起訴離婚并要求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。
法院認為,該房產是蔡先生婚前出資購買,婚后加名,加名不久后雙方即分居,結合分居后房產使用管理情況以及婚姻關系存續(xù)時間等因素,該房產應歸蔡先生所有,由蔡先生一次性給付李女士相應的折價款。根據(jù)本案實際情況,同時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,酌定蔡先生給予李女士房產價款30%的補償。
律師建議
就一方婚前全額購房,在婚后為配偶加名的房產分割,未出資的配偶基于加名的贈與行為獲得了房屋所有權,房屋由個人財產變?yōu)楣餐敭a;但是,共同財產不代表各半分割,法院判決時,會考慮到房產的出資貢獻、雙方的婚齡、離婚過錯、孕育子女、家庭貢獻等情況綜合酌定未出資方的分割比例。
為避免因婚后房產加名產生較多財產爭議,要切記以下兩點建議:加名時,房產登記為按份共有,明確夫妻各自享有的產權比例;加名后,夫妻之間簽署婚內財產協(xié)議,明確房產的份額及歸屬。